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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5昆明至巧家高速公路东川至格勒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S25昆明至巧家高速公路东川至格勒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2 建设地点:东格高速公路位于昆明市东川区境内。项目起于东川区西北角板河口附近顺接功东高速K49+400,止于格勒村附近,接格勒至巧家段高速公路起点。路线全长约39.1公里。
2.3 技术标准: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5.5米。
2.4 投资规模:本项目估算投资为622,742.09万元,考虑估算投资与施工图预算的差异,以及市场竞争、设计优化等因素,项目预估总投资为553,905.49万元。
3.采购需求
3.1 运作方式:BOT(建设-运营-移交)。
3.2 合作期限:33年(含建设期3年)。
3.3 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
3.4 采购范围:东格高速公路PPP项目的投融资、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工作。
3.5 采购办法:项目按照PPP+EPC方式实施,成交申请人同时也将成为本项目工程建设的EPC总承包人。
3.6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方出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社会资本方出资9,000万元,持股比例为90%。
3.7 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暂定为166,171.65万元(总投资的30%)。通过政府出资方出资、政府补贴、社会投资人出资予以筹集;若资本金额度增加,则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3.8 项目融资:除项目资本金外,缺口部分387,733.84万元(占总投资的70%)由项目公司采用收费权、收益权质押等方式融资,或由社会资本方提高资本金比例、采用股东借款等方式筹集。
3.9 其他要求:合作期内,若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不含省市每公里3000万元补助),或者争取到国家基础设施专项基金,优先冲减项目贷款或提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减少政府补助额度,资金有明确规定用途的除外。
4.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4.1 主体要求
4.1.1 申请人须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企业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
4.1.2 若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则需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七家(含七家),且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4.1.3 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主体,承担社会资本方出资义务,一旦中标,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4.1.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除外)。
4.2 资质要求
4.2.1 资质要求
申请人(若为联合体,且联合体各方均有同类资质的,以资质等级较低一方的资质确定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满足下列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即可:
2.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6-10-08 16:14 至 2016-10-13 16:14 |